爱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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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衢州市温州商会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和帮助商会会员解决突发困难,特设立衢州市温州商会爱心基金。  

第二条 为保证爱心基金设立的目的得到充分实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会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爱心基金的管理机构。委员会由衢州市温州商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及有关部长组成。会长任委员会主任,党总支书记任副主任。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设在商会财务部,财务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爱心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会会员单位捐赠、爱心人士自愿捐赠和其他捐款等。  

1、商会会员单位捐赠在会员大会召开时组织。

2、爱心人士自愿捐赠。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日随时受理。

3、其它捐赠款。  

4、基金存款利息。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爱心基金受助对象为:  

1、商会会员及家庭直系成员。          

2、社会公益救助。  

3、需特别救助的人员和资助事项。  

第六条 商会会员资助范围  

1、商会会员因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确有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急需救助的;  

2、商会会员或家庭直系成员遭遇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十分困难急需医疗救助或资助的。  

第七条 社会捐助范围  

1、支持和关心地方教育事业向学校和贫困学生的捐助。  

2、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向慈善机构和红十字机构的捐助。  

3、其他救助事项和特殊捐助。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商会会员救助申请申报和发放程序  

1、商会会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2、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救助范围的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对符合救助范围的,填写《商会“爱心基金”申请救助登记表》并签署复审意见,提交管理委员会。  

3、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和事项进行审批,确定受助金额和形式,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并备案和资料归档。  

5、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社会捐赠和其他捐赠程序  

1、接到社会捐赠信息后,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2、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并备案。  

第十条 爱心基金账务管理  

1、“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银行设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建立财务专项账目,保证会计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2、捐赠款的定向支付应取得税收优惠票据,由管理办公室与红十字、慈善机构、教育机构联系。  

3、“爱心基金”账务管理应接受商会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暂停运作规定  

爱心基金财务困难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本办法不能正常实施时,可暂停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自2013年9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商会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需不断完善,修改条文需经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附件:商会“爱心基金”申请救助登记表。

衢州市温州商会爱心基金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