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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衢州市温州商会互助合作基金会 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3-10-09 00:00:13 浏览:3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衢州市温州商会会员自愿发起的非盈利互助团体组织,会员之间通过缴纳互助保证金形式,在有限的担保责任范围内为其他会员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处的贷款提供互助保证金质押担保。

第二条 本会资金来源:

基金会互助基金来源于自愿入会的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以及会员自愿捐赠、赞助或国家财政及相关部门资助、补贴的款项。其中,互助保证金按照会员申请授信额度的20%缴纳,最高上限授信额度为200万元,互助保证金至少40万元,最低互助保证金下限5万元,授信额度为25万元;风险准备金按会员各自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按此缴纳,标准为贷款期间不足6个月,按0.5%缴纳,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1%缴纳。由管理委员会以衢州市温州商会的名义,在温州银行衢州分行开设三个账户,分别是:互助基金保证金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基金管理费账户,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刻制相关印鉴。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互助目标:帮助商会内需要筹措资金的会员,通过互助保证的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即以各自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及其收益,为全体基金会员在温州银行衢州分行的贷款/授信提供最高额质押。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入会条件与途径:凡属于衢州市温州商会的会员(如会员系法人组织的,则法人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可以申请成为互助基金会会员,(如会员系自然人,可以直接申请成为互助基金会会员),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过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期间未受到任何异议的申请会员在缴纳5-40万元互助保证金后即成为互助基金会会员。初始成立的互助基金会,成员必须达到50人,互助保证金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对温州银行的债务,有权按章程的规定受到基金的担保;

2、对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等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转让基金受益权和退出基金;

4、基金终止时按章程规定分配基金余额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及时履行对温州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温州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2、及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程规定以基金为基金会员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否则温州银行有权自主决定不予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提用;

3、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

4、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5、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互助基金运营模式:缴纳互助保证金后,基金会员需要申请贷款的,由会员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将该申请转交给温州银行衢州分行相关信贷部门,银行信贷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工作,通过调查程序并获取授信资格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则由温州银行衢州分行根据相关贷款操作规程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

(1)为便于基金会管理,衢州市温州商会下设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会秘书处)。管理委员会成员7名,一名委员会主任、6名委员;监事委员会3名,一名监事长、2名监事。由会员中负有责任心、公正心、事业心的会员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由基金会全体成员授权管理委员会、监事委员会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

(2)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成员由温州商会互助合作基金会筹备委员会提名,由商会常务会长表决通过。管理委员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该月所有会员提出的贷款申请,对贷款申请必须有4名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即便通过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温州银行在放贷前根据掌握的客户信息,认为不能发放贷款的,温州银行有一票否决权。

 (3)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决策和活动温州银行需派出一人参加。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职责:

(1)接受会员入会申请,并按照本章程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审批手续;

(2)委员会要调查了解会员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融资情况等信息、对风险贷款向该会员或其他担保人发起追偿。会员出现经营不佳、财务周转不灵、大额对外举债、转移资产等不良状况时,委员会要在知悉情况后立即通知银行,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3)委员会在收到银行借款人欠息通知后,调查了解会员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督促借款人偿还本息。

(4)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委员会在收到银行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或筹措资金还款,超过30天未还款,银行启动代偿程序。

(5)发生代偿事项后,委员会应采取措施补足互助保证金,符合两个条件:互助保证金最低1000万元、互助保证金与贷款余额的比例最低为20%,否则银行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6)当出现互助保证金不足1000万时,委员会应通过招收新会员或其他融资方式补足。

(7)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基金会成员变动情况、基金代偿补偿信息情况、基金相关数据、基金运营管理费支出情况等;

(8)加强与银行信贷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努力为会员创造良好、通畅的交流渠道,为会员申请授信提供便捷的通道;

(9)对违反章程规定的会员采取必要的管理与处罚措施,确保基金会内部成员公平公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10)努力争取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社会赞助;

(11)接受会员的监督、建议与意见;

(12)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专事从事基金会的管理工作,由基金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基金运营管理费:每位会员(已发生银行信贷的),按基金会规定每笔信贷需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支付基金日常运作、法律诉讼、资产管理而产生的费用,交纳标准为:贷款25万元(含)以下的,缴纳500元;贷款25万元-50万元(含)的,缴纳1000元;50万元-100万元(含)的,缴纳2000元;100万元-150万元(含)的,缴纳3000元;150万元-200万元(含)的,缴纳5000元。

 

第四章  基金代偿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代偿:如会员出现贷款不良,银行需要启动代偿程序的,按以下顺序进行:1、先行扣划该违约成员自身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余额;2、剩余部分优先从风险准备金中扣划,扣完为止; 3、风险准备金扣划不足的部分,继续从小微企业互助保证金账户扣划。各基金成员按代偿时其互助保证金所占总额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代偿后的追偿程序:互助基金发生代偿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基金其他成员应协助提供相关信息。执行追偿回收款项,首先扣收追索债务产生的各项费用,其次用于偿还基金会互助保证金,最后归垫风险准备金,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的监督:互助基金的保证金部分发生代偿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代偿时每个会员互助保证金余额占总互助保证金数额的比例核算每个会员分担的代偿数额,调整每个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再次贷款时按照基金保证金与贷款余额、会员剩余的互助保证金余额核定贷款额度。

第五章  退会、转让

第十五条  为保持业务的稳定性,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基金会员受益权的转让,但经管理委员会决定且温州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会员转让其基金会员权给满足基金会员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六条  基金会员不得私下转让基金受益权,应经温州银行同意且在管理委员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若受让的互助基金金额少于其应当缴纳的互助基金,受让方应予以补缴,或以受让方的实际缴款额配置贷款。转让登记手续完成后,由基金会向受让方发放基金会员证明书,未在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转让。

第十七条 会员以新加入、受让等方式加入互助合作基金以会员的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对基金成员的所有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会员退出、转让互助合作基金后不再对基金成员的贷款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当基金的风险准备金部分达到一定规模(不低于基金所有会员贷款余额的2%)条件下,基金会员提出申请退出的,经管理委员会和温州银行同意,且该基金会员已结清基金项下全部自有债务,可允许提前退会。提前退会的会员,仅退回互助保证金的余额,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不予以退还。对有些基金会员在两年内无贷款业务会员申请退出时,两年内无发生过代偿的,可全额退回其互助保证金,另按一年定期利率从管理费中支付利息,对已发生过代偿的按代偿后的互助保证金退回。

第十九条  委员会要求会员退出:

1、 发生过本金或利息代偿的;

2、 成员出现经营不佳、资金周转不灵、大额借债等不良情况;

3、 成员发生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下落不明等情况;

4、 委员会认为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在温州银行的授信发生违约,导致其互助保证金被扣划的,除非经温州银行及基金会员大会同意,该会员自动退会,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不予以退还。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下应当终止并清算:

1、基金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基金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应通过持有决议时基金余额2/3以上的基金会员的同意。

2、基金所担保的债权已全额清偿。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温州银行同意,基金应当提前清算无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1、基金会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

2、互助保证金不足本业务项下授信总额的5%;

3、基金管理人自身进入清算程序;

4、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提前清偿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启动提前清算程序:

1、由温州银行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清算组,仅适用于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时)共同发起;

2、召开会员大会,通知全体基金会员到温州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全体会员在温州银行基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正式启动提前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进入清偿程序后,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但不影响温州银行行使担保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互助保证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清算财产的分配方式为:

1、互助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进行清算。

2、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在扣除剩余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以后,按照分配时每个会员在基金存续期间累计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与所有在会会员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之和的的比例计算分配金额。 

3、捐赠或奖励、补贴部分的分配按照捐赠或奖励、补贴时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筹备委员会负责起草,温州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