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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衢州市温州商会章程

(修订案)

(提请2019828日衢州市温州商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衢州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温州籍人士在衢州创办的工商服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温州籍身份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前四位数字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勤劳朴实、敢为人先的温州人精神。通过组织协调和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衢州、温州两地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衢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衢州市柯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会员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

(二) 积极开展有关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报告,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三) 加强同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为企业的投资与发展架设桥梁,开展投资项目洽谈会和技术人才对接会等会展活动;

(五) 组织企业之间进行合作交流等联谊活动,以增进共识,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六)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逐步纳入规范管理渠道,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贫济困、回报社会;

(七) 协调会员企业与同行业的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八)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凡在衢州市范围内由温州籍人士创办的工商服务企业,拥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五)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团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个别理事的进入与退出作出决定,并报会员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章程规定,对理事会及常务会议、常设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提高会务工作运营质量和透明度、公信度。具体由《衢州市温州商会监事会工作条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内职务一般应采用逐级任职的办法。但对各方面表现突出,且为大多数会员单位认可的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可特事特办;

(六)会长、秘书长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在首届任期满前一个月主持召开换届工作,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衢州市工商企业联合会,并经衢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成员并提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为使本会工作得到社会更加广泛地支持,经常务会长会议论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衢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处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

第四十四条 会徽为圆形,蓝色代表两地的山山水水,“Z”为衢江,白色“W”为温州拼音首拼,代表衢州市温州商会所有会员;黄色代表广阔天地任由企业驰骋;中间白色块表示未知世界由会员企业去开拓,也寓意所有商会成员团结一致;白色与黄色构成半个古钱,表示企业目标动力:追求效益最大化;外层圆表示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内运行。另外这层白色也表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溶入全球绿色循环经济中。整个寓意为:温州籍人士所办企业在衢州和谐发展,团结奋发,与时俱进,永创新高。

第九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011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正;2013828日三届一会员大会第二次修正;2019年五届一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